Ø 中奥(地利)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奥地利专利局的共同决定,中奥(地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3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31年2月28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5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覆盖86个国家。
Ø 欧洲专利局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启动PCT试点计划
欧洲专利局(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局长迈克尔.施瓦格(Michael Schwager)近期联合宣布,自2026年3月1日起将启动一项为期2年的试点计划。根据该计划,澳大利亚申请人将可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指定EPO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ISA)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该计划将面向向IP Australia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开放。
对此坎普诺斯表示:“这是我们与IP Australia紧密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体现了对我们工作质量的信任。EPO很荣幸被任命为澳大利亚申请人的ISA。我们将继续全力以赴,为澳大利亚乃至全球的创新者提供最高标准的服务。”
与此同时,施瓦格也指出:“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体系在推动经济更具生产力、韧性和可持续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项PCT/ISA试点计划是我们与EPO广泛合作中的重要进展,旨在为澳大利亚客户在保护其发明的过程中提供更多选择。”(编译自www.epo.org)
Ø 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版:缩短诉讼时限、强化执法力度、提升商业化水平
越南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将于2026年4月生效,该法将知识产权认定为可评估、可交易并可作为抵押品的商业资产。
修订案引入了更快捷的注册程序,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审查时限均有所缩短。
强化后的数字执法措施赋予法院移除侵权网络内容的权力,法定赔偿金额则翻倍至约10亿越南盾。
越南通过了《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修订(《知识产权法》修订版),定于2026年4月1日生效。修订旨在加速注册流程、应对新兴问题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在数字环境中),同时彰显政策导向:将知识产权视为可估值、可交易、可融资的商业资产。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的主要变更要点如下:
总体条款
知识产权作为可融资资产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将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与著作权)认定为可估值、备案、转让、许可及抵押的资产。政府预计将发布更详细的会计处理、估值方法及披露要求指引。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还扩大了法定例外范围,允许为科学研究、试验和人工智能训练使用依法公开发表且可公开获取的文献和数据,但此类使用不得不当损害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著作权作品及相关权利,此类使用仍需遵守政府进一步制定的规章。
解决权利冲突
当存在权利重叠时,若后设权利的行使妨碍了在先权利的正常实施,该后设权利可被终止。终止后设权利的裁决权归属法院。
实质审查的临时中止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可中止工业产权申请实质审查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请求宣告被援引反对该申请的注册无效或撤销时,无效或撤销程序终结后可恢复实质审查;
收到第三方就工业产权对象或涉嫌恶意注册的商标提起诉讼的法院通知时,待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可恢复审查。
版权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将思想、口号及作品标题排除在版权保护对象之外。
此外,版权主管部门有权在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不准确、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时主动撤销版权登记证书,无需等待第三方申请。
商标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要求更清晰且更宽松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规定:授权越南代理人代表非越南居民的外国个人或无商业实体的外国组织提起上诉的委托书,无需经过公证和认证。
该法进一步参照《民法典》明确了委托书未载明期限时的默认授权期限——即自授权之日起一年。
缩短商标申请处理时限
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的法定时限由原法律规定的9个月缩短至公告之日起5个月。
相应地,商标申请异议提交期限也由原法律规定的5个月缩短至公告之日起3个月。
工业品外观设计
部分工业设计与非实体设计的认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已扩展至部分设计与非实体设计,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此举明确将保护延伸至未独立商业化的产品部件,以及数字化或无形产品外观。《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进一步确认:非实体产品的外部外观可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且其任何部分的数字副本分发均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使用。
未经授权披露的新颖性保护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规定:即使工业设计通过主管机关公布的申请或注册文件披露,只要该公布行为违法或源自无权提交申请的主体,该设计仍可保持新颖性。
缩短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处理时限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实质审查法定时限已从公告日起7个月缩短至5个月。
同样地,正式异议的提交期限也从公告日起4个月缩短至3个月。
执法
加强中间服务提供商和数字平台运营商的责任
中间服务提供商和数字平台运营商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及其他相关法规,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
新增线上执法措施以更有效应对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现明确有权责令移除、删除或禁用侵权内容、账户、网站及应用程序。
法定赔偿额提升
当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适用的物质损害赔偿上限,已从原先的5亿越南盾(约合2万美元)提高至10亿越南盾(约合4万美元)。《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还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更切实的依据。
行政违法行为范围扩大
除生产、进口、运输和销售外,《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新增“储存”假冒商品作为行政违法行为。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体现了政策转向,旨在构建更高效的知识产权体系: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商业资产的处理路径,加快诉讼程序,并在转型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以适应实际变化。(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Ø 墨西哥《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修订草案:分析与新动态
本文旨在重点分析与探讨于2025年9月13日提交墨西哥参议院的、目前正在接受审议的《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的关于商标保护方面的一些重要新动态。尽管本文无意涵盖所有拟议的改革内容,但会特别关注那些将影响到墨西哥工业产权保护体系的、值得人们格外注意的修改。
工业产权程序中的最长期限与默示批准
一项主要且具有争议的改革在于,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就工业产权权利注册申请作出答复设定了最长期限。此外,提案立法者还提出了“推定批准(presumed approval)”的概念:如果IMPI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所申请的权利将被视为“可自动授予”。
此项措施旨在简化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区别性标志的注册程序。然而,它被描述为具有民粹色彩且充满争议的,因为尽管它旨在解决申请案积压处理的问题,但并未触及根本问题:IMPI的人员短缺,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局的资源被挪用于非其本职职务所致。
就此而言,虽然此项改革回应了“缩短IMPI在工业产权权利注册方面答复时间,从而为申请人以及可能拥有冲突权利的第三方提供法律确定性”的需求,但IMPI回应申请的延迟主要应归因于该局资源的缺乏,尤其是人力资源,同时也包括物质资源。一项不加以任何区分的“推定批准”答复规定,将自动以“肯定的方式”解决所有在设定时限内遇到延迟或未获答复的权利保护申请,若不解决前述人力和物力资源短缺问题,这将带来重大风险。具体来讲,这可能导致未经实质审查的专有权利的授予(未来人们将不得不通过昂贵且耗时的争议性无效程序来挑战这些权利),而其中某些标志本就应因其不符合相关法律(例如本身不具备可注册性、具有通用性或描述性)或明显侵犯第三方在先权利而被驳回。
因此,尽管该提案表面上似乎有助于IMPI解决积压案件问题,但这可能引发的问题或许要比申请处理积压更为严重。
人力资源与改革的技术基础
就此而言,该法案并未考虑增加人员或投资于IMPI员工的培训,而这些措施本有助于解决上述延迟问题,并同时确保对工业产权权利注册申请进行充分的技术审查。此外,拟议的改革中没有任何信息会让人们认为这些改革是基于任何技术研究成果的。要知道,真正可行的研究报告需要考虑到该局现有的员工数量、分析申请所需的平均时间,或者拟定的答复发布期限是否基于任何技术标准。
因此,就这项拟议的修改而言,草案并未考虑工业产权权利作为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的重要性,并可能导致权利在未经适当审查或审查不充分的情况下被授予。这意味着某些标志的注册可能未经对其显著性或与在先权利存在混淆风险的最低限度研究即可获得批准。
因此,如前所述,这将导致基于某些无效理由而授予的权利数量显著增加,进而引发无效诉讼的增加,从而给本已超负荷工作的IMPI员工带来更重的负担,影响到有关这些对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权利的研究及其内在价值。
在线处理与新的侵权事由
此外,改革还提议对“请求作出行政侵权声明的程序”实施在线处理,这无疑将简化这些对保护工业产权至关重要的行动的处理流程。同时,草案中纳入了新的工业产权行政侵权事由,包括通过使用人工智能和隐性营销(伏击式营销)实施的行为,并将这些行为归类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区别性标志定义的新动态
关于区别性标志,拟议修订的《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第172条(该条规定了可构成商标的标志,包括修改第VIII、IX和X项)明确将新型的非传统商标列为保护对象,即位置商标、动态商标和多媒体商标。
就此而言,这些非传统商标在改革草案中虽被提及但未作定义,即便是最低限度的定义也没有,而法案本应就此给出界定。人们更希望草案能以概括性的方式纳入注册这些标志的特殊要求,这将有助于明确界定所请求保护的对象及其获准后的保护范围,这一点无论对商标权人还是对第三方来讲都是如此。众所周知,位置商标被定义为商标在产品上的特定放置方式,多媒体商标被定义为包含图像和声音组合的商标,动态商标则指由商标构成要素的运动或位置变化所组成的标志,这些定义性的措辞若能被纳入草案将是理想的。
商标注册禁令的修改与文化遗产保护
此外,该法案还纳入了承认和保护传统知识的机制,特别是与土著社区相关的知识。拟议的措施包括制定规则以防止不当占用手工设计,以及要求在使用文化资源时获得授权并分享惠益。这些规定的出台是对近期影响到墨西哥社区的文化挪用冲突所作的回应。
因此,草案考虑了对商标注册禁令相关条款(特别是《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第173条)的修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在拟议改革中增加了第XXIII项,将禁止商标注册的理由扩展到“与构成文化遗产、传统文化知识与表现形式发展一部分或与之有明确联系的要素,以及与之相关的表现形式和土著及非裔人民与社区的集体知识产权”相同或易产生混淆的标志。
就此而言,虽然在《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中纳入一项禁止注册与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商标的规定被视为重要进步(如前所述,这是对备受瞩目的外国时装设计师挪用墨西哥传统设计案件的立法回应),但人们担忧的是,在确立此项禁令的同时,有关“为这些所谓的传统文化知识与表现形式进行分类”的工作并未取得任何同步进展。
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一个合理可靠的、不仅向公众开放,同时也向有权获得此类保护的个人或社区开放的目录或数据库,来明确界定对应的保护对象以及受益的人民或群体。因此,对于法案要提供的保护来讲,这里将缺乏法律层面上的确定性。
关于申请人在向IMPI提交申请时对商标描述的修改
最后,同样重要的是对该法第214条的修正,其中增加了一项条款,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的信息中,“关于商标图样中不寻求保护的元素及其描述内容中所存在的任何遗漏或错误”将由IMPI依职权根据商标图样部分所载的标志进行更正。对此,应指出,授予IMPI此项权力以修改申请中提出的标志描述内容,且草案似乎没有授予申请人事先就此发表意见的权利,这可能为任意修改申请留下了空间。
结论
总之,即使人们发现了关于答复时限、推定批准以及在文化遗产领域保护对象缺乏明确定义等方面的问题,但拟议的《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及其引发的讨论,仍是墨西哥在巩固现代工业产权保护体系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编译自www.mondaq.com)
Ø 日本法院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指南以促进全球SEP争议解决
2026年1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发布了基于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专利侵权案件的综合审判指南(可能涉及竞争法问题),日本认为此举可能成为重塑全球SEP诉讼格局的重要举措。这份指南的发布标志着日本主管机构多年来为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复杂国际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性努力进入新阶段。
日本的综合框架
日本对SEP纠纷的处理方式经历了不同阶段。2022年3月,在由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专家组成的研究小组讨论后,经济产业省(METI)发布了《诚信谈判指南》,为专利持有人和实施者之间的许可谈判确立了原则。这些指南概述了一个四步骤谈判框架,涵盖许可要约、根据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条款表达合同意向、提出具体许可条件和反提案。
2025年6月,东京地方法院在Pantech诉谷歌案中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以SEP侵权为由下令禁止销售谷歌的Pixel 7智能手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谷歌在和解讨论中的谈判行为是不合作的,这标志着2014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裁决所建立的历史上对专利持有人不友好的环境发生了转变。这一判决,以及随后于2025年12月达成的涵盖Pantech-谷歌所有全球争议的后续全球和解,表明了东京法院促进全面解决纠纷的努力。
随着2026年1月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门发布审判指南,日本正在建立一个全面的程序框架,旨在解决SEP诉讼,促进和解。
日本提出的全球解决方案框架
该指南将东京地方法院的作用定位为全球SEP诉讼中的独特角色。法院明确阐明其使命:促进就专利持有人整个SEP组合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达成协议,从而为全球争议解决提供机制。这一愿景反映了日本认识到,由于国际标准的采用,SEP的实施必然会跨越国界。
其程序性方法也体现了这种全球视角。法院将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建议和解,并安排多次调解会议以促进快速达成协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的目标是建立公平且中立的谈判秩序,消除“专利劫持”(专利权人索取过高条款)和‘反向劫持’(实施者拒绝合理许可)等极端立场。
重要的是,法院的和解建议不会单方面强加全球FRAND费率,而是在充分听取双方立场后,协调双方提交的提案。这种合作方式将日本的模式与更具对抗性的诉讼环境区分开来。
对全球争端的实际影响
该指南为原告和被告都设定了明确的期望。专利持有人必须在投诉中提出全球FRAND许可费率,并明确具体的计算基础,可以采用自上而下法、可比许可法或其组合。实施者则必须对计算方法提供详细的回应,并提交包含销售数量和金额等证据的反提案。至关重要的是,如果未能自愿提交计算全球FRAND费率所需的必要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被告缺乏在FRAND条件下获得许可的意图。
至于侵权和有效性等实质性问题——在SEP案件中通常较为直接——法院将主要通过书面审查进行,通常包括两轮提交。主要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各方是否真诚谈判,即是否存在权利滥用的抗辩。
国际关注与日本的战略定位
欧洲在2025年7月因遭遇强烈反对而撤回其拟议的SEP条例,美国在2025年12月宣布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启动SEP工作组,此时日本则系统地构建了一个结合行政指导、司法判例和程序指南的综合框架。
随着5G技术的普及,自动驾驶汽车和物联网等的新兴标准将SEP的影响力扩展到传统电信之外,国际社会或将密切关注日本的结构化方法是否成功地吸引重大的国际纠纷前来解决。(编译自www.lexology.com)
Ø 美国参议员提出TRAIN法案 旨在保护创作者免受未经授权的人工智能训练侵害
华盛顿特区——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第四选区国会议员玛德琳.迪安(Madeleine Dean)与得克萨斯州第一选区国会议员纳撒尼尔.莫兰(Nathaniel Moran)共同提出一项两党法案,旨在协助音乐家、艺术家、作家及其他创作者查明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AI)模型。《人工智能网络透明度与责任法案》(TRAIN法案)赋予著作权人获取AI模型训练记录的权利,以便查证其作品是否被使用。
当前尚无机制可追溯生成式AI模型是否在未经同意或补偿的情况下使用艺术家作品进行系统训练。《TRAIN法案》借鉴了网络盗版案件的法律程序。随着AI技术快速发展,这项两党法案将赋予创作者获取AI模型训练记录的权利。目前鲜有AI企业公开其模型训练方式,现行法律亦无强制要求。
美国民主党彼得.韦尔奇(Peter Welch)、共和党玛莎.布莱克本(Marsha Blackburn)、民主党亚当.希夫(Adam Schiff)和共和党乔希.霍利(Josh Hawley)在参议院重新提出TRAIN法案;该法案首次在众议院获得提交。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及其在我们生活中日益普及,我们的法律必须及时跟进——这包括维护艺术家的尊严及其作品的真实性,”众议员迪安表示。“创作者无从知晓自己的作品是否在未经许可且未获补偿的情况下被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TRAIN法案》将赋予艺术家获取此类AI记录的权利。我衷心感谢莫兰议员、参议院同仁及创意合作伙伴们为这项两党法案所付出的努力。”
“AI应被视为推动美国人民创造力与创新的强大引擎。它拓展机遇、驱动进步、巩固美国领导地位,”莫兰议员表示。“透明度是确保创新建立在诚信和尊重原创作品基础上的关键。AI是快速发展且充满希望的前沿领域,我们必须在保护美国创作者权益的同时,推动能够奖励创造力、协作精神和合理署名权的技术发展,以负责任的态度推进该领域进步。我感谢众议员玛德琳.迪安、参议院共同领衔人以及倡导这项立法并协助完善最终版本的艺术家和创作者们的合作。”
“道理很简单:如果你的作品被用于训练AI,作为版权持有者,应该有权确认作品是否被训练模型使用,若确有使用则应获得补偿。我们需要为美国音乐家、艺术家和创作者提供工具,让他们能够发现AI公司在未经艺术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训练模型的情况,”韦尔奇参议员表示。“随着AI不断发展并深入融入日常生活,我们需要建立更高的透明度标准。我很荣幸提出这项两党共同支持的法案,以保护创作者及其对国家的卓越贡献。”
《TRAIN法案》获得以下机构支持: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美国演员工会-美国电视和广播艺人联合会(SAG-AFTRA);录音学院;人类艺术运动;演员权益协会;美国独立音乐协会(A2IM);美国音乐家联合会;广播音乐公司(BMI);版权许可中心(CCC);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专业雇员部(DPE);全球音乐版权组织(GMR);国际戏剧舞台员工、电影技术人员、艺人及相关工艺联盟(IATSE);纳什维尔词曲作者国际协会(NSAI);以及国际科学技术医学出版商协会(STM)。
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米奇.格拉泽(Mitch Glazier)表示:“RIAA赞扬众议员迪安和莫兰在两党跨议院《TRAIN法案》中展现的领导力。这项合乎常理的立法确保艺术家和权利人在作品未经授权或同意就被用于AI训练时,能够获得实质性的司法救济途径。我们敦促国会两院推进这项重要法案。”
“SAG-AFTRA赞扬迪安和莫兰议员在创意产业的关键时刻展现的清晰洞见与勇气。透明度并非阻碍进步的壁垒,而是确保AI与推动文化发展的艺术家及工作者共同进步的桥梁。这项立法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类创作权以及AI时代创意产业未来的重要一步。”SAG-AFTRA全国执行董事兼首席谈判代表邓肯.克拉布特里-爱尔兰(Duncan Crabtree-Ireland)表示。
“《TRAIN法案》将赋予创作者重要工具以确保透明度并防止其版权作品被滥用。录音学院赞赏迪安和莫兰议员展现的领导力,以及他们对保护人类创作者和创造力的承诺。”录音学院首席倡导与公共政策官托德.杜普勒(Todd Dupler)表示。
“《TRAIN法案》是建立尊重创作者权益的有效AI监管体系的重要一步。透明度是人类艺术运动倡导的负责任且符合伦理的AI原则的核心支柱,我们感谢迪安和莫兰众议员在此议题上的引领作用。《TRAIN法案》为艺术家和权利人开辟了了解AI程序使用哪些输入数据的途径,将提升透明度,并为未经许可被使用的创作作品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人类艺术运动的莫伊亚.麦克蒂尔(Moiya McTier)博士表示。
“生成式AI已对独立音乐领域造成冲击,但音乐创作者却无从知晓哪些模型基于其知识产权开发。《TRAIN法案》将填补监管体系的空白,为A2IM成员维护权益开辟路径。我们赞赏迪安和莫兰议员的领导作用。”A2IM首席执行官伊恩.哈里森(Ian Harrison)表示。
“所有艺术家都必须知晓作品何时被用于机器学习。我们必须拥有保护生计的能力。《TRAIN法案》将终结猜测游戏,在亟需透明化的领域建立透明机制。感谢迪安和莫兰议员支持职业音乐人。”美国音乐家联合会主席蒂诺.加利亚尔迪(Tino Gagliardi)强调。
“透明度有助于推动可靠、合乎道德且值得信赖的AI系统发展。遗憾的是,版权所有者和艺术家极难知晓AI系统是否及其如何利用其作品进行训练。《TRAIN法案》将开辟信息共享的途径,无需诉诸侵权诉讼。这种透明度将成为关键支柱,既能推动负责任的AI技术发展,也能保障美国创意经济的持久成功。”版权许可中心首席执行官特蕾西.阿姆斯特朗(Tracey Armstrong)如是说。
“透明度、公平性与创作者权益保护构成环球音乐权利公司一切工作的基石。我们感谢迪安和莫兰众议员通过提出《TRAIN法案》倡导相同价值观,该法案将赋予人类创作者揭开AI模型训练面纱的工具,并为AI企业建立亟需的问责机制。”在全球音乐权利公司总法律顾问埃米奥.齐扎(Emio Zizza)看来:“在快速演变的音乐产业格局中,人类创作者不仅应获得合理报酬,更需保有创作自主权。这项立法正是守护这些核心权利的关键一步。”
“支撑影视制作的专业团队需要AI工具的发展,这些工具必须尊重并对人类的创造力给予回报。像《TRAIN法案》这样的透明化举措虽是第一步,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确保制作人员能持续从其劳动成果的市场应用中获益。”IATSE联合会主席马修.D.洛布(Matthew D. Loeb)表示。
“人类创作者及其著作权必须得到重视和保护,而这离不开对AI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及使用方式的可追溯性证明。《TRAIN法案》将为生成式AI建立亟需的透明机制。若放任其发展,将威胁人类创作者的生计。我们感谢迪安和莫兰众议员在此议题上的领导作用,期待为美国词曲作者提供必要工具,使其能在瞬息万变的数字环境中守护作品权益。”NSAI如是表示。
AI技术为科学家和出版商提供了增强探索能力、保持科学记录完整性并加速突破的新工具。然而,科学知识需要传承脉络,即由人类探索、透明度分析、不断重复且严格编辑审查所塑造的可追溯历史。AI生成的虚假信息和大规模操纵行为,危及了负责任的AI作为科学进步工具的潜在价值。《TRAIN法案》通过建立透明机制,支持开发实用且可追责的AI技术。STM支持迪安和莫兰众议员,以及韦尔奇、布莱克本、霍利和希夫参议员,推动安全可靠AI技术发展的努力。”STM首席执行官卡罗琳.萨顿(Caroline Sutton)博士表示。
众议员迪安在国会始终是AI监管领域的领军人物。2025年,特朗普总统签署了她提出的《删除法案》(TAKE IT DOWN Act)使其成为法律,该法案作为首部针对AI的联邦立法,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删除真实及AI生成的未经同意的私密影像。(编译自dean.house.gov)